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在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处置公司合作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我
撰文:刘正要律师
在最近办理的两个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都遇到两个同样的问题,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过程中,间接或者说被动地参与到了非法金融活动中。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会就此向有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意见。
如此看来,在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中,一旦司法机关「遇人不淑」委托了不靠谱的处置公司,不仅会给案件的办理带来隐患,也会给司法机关本身带来风险。
在某一个涉币类开设赌场案中,当地的公安机关委托了 A 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A 公司继续委托境外的 B 公司在境外进行处置,B 公司处置完成后,向其公司员工「小刘」(中国内地人 ) 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小刘向司法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局直接进行人民币(即司法处置款)的转账,总标的为数亿元人民币,下图只是转账的一小部分。
除了这个案子以外,我们在其他涉币类案件中也经常看到,司法机关委托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在实际的处置业务中直接采用境内人民币付款模式,向司法机关银行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处置款的转账。基于刑事案件中信息的保密性要求,我们将付款人、收款人、交易金额、流水号等信息都进行了打码操作。
这种直接采用境内人民币付款模式是最为原始,也是做不合规的处置方式,按照当下的监管规定,属于最不靠谱、纯度最高的非法金融活动。
「司法处置」之所以冠之于「司法」的名义,就是因为这是一种司法活动。虚拟货币,尤其是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的财产属性,在我国当下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已被广泛认同。如同传统涉案财产的房产、车辆甚至股票、债券等,都可以进行司法处置。
但是,虚拟货币又与传统涉案财物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十部委(两高一部、央行、国家外管局等部分)在 2021 年 9 月出台的「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炒作交易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所有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都包含哪些呢?
一是法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二是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三是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四是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
五是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即 ICO)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
对于司法处置来说,本质上是将涉案的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进而再对变现后的法币进行罚没。基于「9.24 通知」的规定,目前司法机关不能直接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活动,实务中都是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而第三方公司也不能直接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当下的常见操作模式都是第三方公司再委托境外的处置主体在境外处置变现(实务中也有通过在境外拍卖或直接由发币公司回收虚拟货币等方式进行处置)。
这里面有个最为基础的知识点就是:无论哪种处置模式,都不能在中国境内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 / 变现工作,而且是委托个人通过人民币转账方式来进行,因为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境内的个人向司法机关直接购买了虚拟货币。一旦有处置公司这样做,实质上就是进行了非法金融活动,而对于与这种处置公司合作的司法机关来说,就是收取了靠非法金融活动兑换的资金,或者实际上是将涉案虚拟货币卖给了境内的个人,应当被认定了直接或间接参与了非法金融活动,按照「9.24 通知」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应当被「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 web3 刑辩律师,刘律师强烈建议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在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处置公司合作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我们也理解一些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虚拟货币、区块链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需要第三方公司的辅助,但是这种辅助办案应当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界限之内。
如果司法机关忽略合规性,而认为打击刑事犯罪具有的天然正确性能够战胜司法处置中的违规甚至违法性,那么一旦遇到专业的 web3 刑事律师(刘律师并不敢自称专业,但是合格还是没问题),其肯定会将司法处置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拿出来论证一番,这时司法机关就不免要陷入尴尬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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