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得益于美国在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上为加密资产从业者们释放了一大波红利,包括而不限于:
1. 废除了 2021 年拜登政府发布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的“DeFi 经纪人规则”,DeFi 项目至此不再需要向国税局报告客户交易数据;
2. 任命持“加密货币友好”态度的高级官员阿特金斯领导 SEC;
3. SEC 发布《加密资产证券发行与注册》指引文件,明确了加密资产与联邦证券法的关系;
4. 一系列币圈备受关注的司法判例出炉。
……
因此,飒姐团队发现,当前有越来越多的币圈伙伴们把目光放在了美国市场上,但受到此前美国粗暴司法“黑历史”的影响,要下定决心真金白银去展业也不容易。今天飒姐团队就跟大家聊聊如何在吃到美国市场红利的同时,又尽量降低展业风险。
01
美国投资者诉班科案对我们的启发
班科协议(Bancor protocol),其名字来自于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就是提出“凯恩斯主义”的那位知名大佬),1944 年这位经济学家提出要建立一个超越主权的国际银行并发行自己的世界货币,他给这个货币取名叫“Bancor Coin”,当然,在当时看来,这只是一个难以落地的幻想。
时间来到 2017 年,Byte Master(坊间称“BM”)在古早公链 EOS 的交易中引入了一个叫 Bancor 的协议,这个协议 Bancor 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一个 AMM(即自动做市商),其开发了一套算法,让用户们可以直接快速的以一个相对“公允”的价格抛售或买入任何一种加密货币,无须与交易方协商议价,多方直接通过算法自动进行价格计算就能对齐需求,从这个意义上看,其实也可以叫它“班科交易所”。
本来这个项目是一个好用的创想,大大降低了用户的交易成本,但是坏就坏在为了吸引流动性,Bancor 曾经搞出了一个对交易者承诺“保本”的骚操作,这一手确实在项目早期为其吸收几十亿美元的巨额资金,但只要市场一进入熊市就遭不住了。
2022 年大熊市,Bancor 违反了保本承诺,大量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损失,因此引发了美国投资者的集体证券诉讼。2024 年,经过多轮拉扯,法院最终裁定,由于 Bancor 及创始人是外国实体,主要在以色列和瑞士展业,虽然与美国存在联系,但这些联系并没有延伸到个别被告,因此本案与美国的关联性不足,美国法院无管辖权,不适用美国证券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法官也指出,如裁定此案中美国法院具备管辖权,这一先例可能会将美国法律扩展到在全球化和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市场中运营的外国实体。
02
美国司法机关如何确定自己对特定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
(一)美国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规则
在谈及实操之前,我们要了解美国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三层管辖规则:
Personal Jurisdiction——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Venue
1. Personal Jurisdiction 即对人管辖权,是管辖权的第一层确定规则,指法院针对当事人作出判决的权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个州的法院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2.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即事项管辖权,是管辖权的第二层确定规则,要解决的问题是“案件归联邦法院管辖还是州法院管辖?”或“法院具体可以审理哪些案件”。只有当事人拥有多元化公民身份或问题涉及联邦的法律时,联邦法院才具有审理案件的管辖权。第一层和第二层确定规则是为了确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或地理区域。
3. Venue 即审判地,是管辖权的第三层确定规则,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具体的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三层确定规则是为了确定法院具体的地理位置。
在一系列的管辖权规则下,美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受到限制:如果一个争议与美国关联性低,经过三层管辖规则审查发现,美国法院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即使美国投资者们确有诉讼利益(例如 Bancor 案中,项目方有较大概率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院也不会受理该案。因此,如果要规避美国司法管辖,项目方可考虑在业务经营、宣发上进行特殊处理。
(二)美国证券诉讼中对于确定管辖权的要求
Bancor 案裁定中,法院着重论述了美国法院对于证券纠纷需要原告证明“案件与美国司法存在紧密关联”,“紧密关联”可解释为“被告与诉讼地有实质性联系”,这主要是因为,美国证券交易的制度“核心”——《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交易法》主要规范的是在美国境内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换言之,如果被告本身就不在美国展业,你投资者巴巴的拿着钱跑去人家那里投资,我美国法院管不着。
Bancor 案判例较好地体现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对自身“域外效力”的合理限缩,也侧面为加密资产行业从业者指明了一条合规展业之路——民商事案件中,投资者系美国居民并不当然地赋予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
03
规避美国司法管辖的核心要点有哪些?
飒姐团队结合实践经验,为伙伴们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
(一)经营主体、团队迁出美国
对于我国币圈伙伴们来说,从技术成本角度考虑,很多运营团队其实本身就不会长期 base 在美国,甚至办公室都不会有,线上能够处理绝大部分的工作。如果公司主体本身也未注册在美国,那么项目与美国的管辖性自然也就大大降低了。
(二)宣发层面及运营界面明确告知禁止美国用户参与
首先在宣发层面,需要明确的禁止美国投资者参与项目,例如:
(1)不在美国境内发放实体宣传物料;
(2)不在以美国人为主的,带有强地域性的社媒、网站、社群中进行宣发等。
其次在限制美国用户访问上,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例如:
(1)在注册账户时对用户进行告知和说明,禁止美国用户参与;
(2)进行较为严格的 KYC,要求用户提供国籍、所在地信息;
(3)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美国 IP 的用户使用服务等。
(三)如项目确为证券项目,则争取申请 Reg S 豁免
如果伙伴们出海美国展业所发行的项目确实有可能构成美国法项下的“证券”,部分美国用户的参与又不可避免,那么飒姐团队建议可争取申请 Reg S 豁免。根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发行或销售只有两种合规方式:(1)在 SEC 进行证券登记注册;或(2)满足特定豁免规则。
目前,美国证券法仅规定了四种豁免规则:Regulation D、Regulation S、Regulation CF 和 Regulation A+,其中Regulation S(简称“Reg S”)针对的是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发行证券的情形,一般来说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即有望豁免 Reg S 豁免:
1. 在美国境外发行证券,即证券的发行和销售都是离岸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
2. 出售给非 U.S.person;
3. 发行人、分销商和任何关联机构、代理人均不从事直接销售行为(directed selling efforts)。
其中需要注意,非 U.S.person、离岸交易和直接销售行为在《1933 年证券法》和 SEC 指引性文件中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内容很多,有兴趣的伙伴可自行查询,飒姐团队在此不再详述。
04
写在最后
除上述设计外,飒姐团队还建议,可以通过用户协议、合作协议等方式,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争议解决方案作出明确的约定。争议解决方案必须包含:
(1)对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作出选择,一般建议选择仲裁程序,较为灵活便捷;
(2)对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大部分国家的准据法都允许并尊重协议相对方自行约定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
(3)对争议解决适用的机构作出选择,如选择仲裁需明确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如选择法院需明确法院。如此,方可最大程度的将管辖权迁出美国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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