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在自洗钱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律师辩护要点
2025-04-18 19:41
刘正要律师
2025-04-18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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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件在网络犯罪“蓬勃发展”时代开始呈现一些新的特征,自“两高”在 2024 年 8 月 20 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案件司法解释》”)后,司法机关对于洗钱犯罪的研究和打击更加深入,自洗钱犯罪开始被大量的认定和打击。又因为虚拟货币在洗钱犯罪中被广泛使用,但因为虚拟货币交易的特殊性、新颖性,导致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使用虚拟货币自洗钱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甚至是较为混乱。所以研究虚拟货币在洗钱及自洗钱犯罪中的作用、律师的辩护就具有很大意义。(本文原创刘正要律师:web3_lawyer)

一、什么是自洗钱

一般可以将自洗钱理解为:上游犯罪行为人(我国《刑法》第 191 条规定了 7 类上游犯罪),将他在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2021 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重要修改,前述的《洗钱案件司法解释》更是明确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

自洗钱与传统洗钱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特点。首先,行为主体具有同一性,即犯罪收益的获得者与洗钱行为的实施者为同一主体;其次,行为目的具有直接性,主要是为了使自己已经获得的犯罪收益合法化;再次,行为方式更具隐蔽性,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对犯罪所得的了解设计更为复杂的洗钱路径。自洗钱行为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侦查和取证方面面临更大挑战。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自洗钱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共 7 类上游犯罪),即必须有可以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具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主观故意。值得注意的是,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这为刑事辩护提供了空间。

站在监管者的立场,自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犯罪活动,还为犯罪组织的持续运作提供了经济支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科技的进步,自洗钱手段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给各国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虚拟货币在自洗钱案件中的作用

虚拟货币,特别是以比特币、泰达币等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流通等特点,逐渐成为自洗钱活动的新工具,虽然泰达币并非去中心化,但是基于其与美元 1:1 的锚定,是目前被使用最多、流通最广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需要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用户可以通过数字钱包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转移资产,且交易记录虽然公开但账户身份难以直接对应,这为犯罪分子隐匿资金流向提供了便利。

在自洗钱过程中,虚拟货币主要发挥以下几个作用:首先,作为资金转移媒介,犯罪分子可以将非法所得兑换为虚拟货币,通过多次转账或混币服务模糊资金轨迹;其次,作为价值储存手段,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但易于携带和隐藏,便于犯罪分子保存非法所得;再次,作为跨境支付工具,虚拟货币可以绕过传统外汇管制和银行监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

具体来说,虚拟货币自洗钱的典型手法包括"链跳"(通过多个钱包地址快速转移资金)、"混币"(使用专门服务混合不同来源的虚拟货币以掩盖资金来源)、"币币兑换"(在不同加密货币之间频繁转换)以及"法币兑换"(通过不受监管的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这些手法相互结合,形成复杂的洗钱路径,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的追踪难度。

从技术角度看,虚拟货币的自洗钱活动主要利用了区块链技术的部分特性。虽然区块链上的所有交易都是公开透明的,但钱包地址与真实身份的对应关系并不明确,除非通过交易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KYC(了解你的客户)认证。此外,隐私币如门罗币(Monero)、达世币(Dash)等的出现,进一步增强了交易的匿名性,使得资金流向更加难以追踪。

虚拟货币自洗钱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例如,某网络赌博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币收取赌资后,采用多次转账、混币服务等方式清洗资金,最终通过境外交易所提现;某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要求受害者直接向其指定的虚拟货币钱包转账,随后迅速将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地址。这些案例表明,虚拟货币已经成为自洗钱犯罪的重要工具。

三、虚拟货币自洗钱案件的律师辩护要点

在虚拟货币自洗钱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从多个角度构建辩护策略。

第一,首要的辩护要点是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洗钱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在虚拟货币环境下,律师可以审查当事人对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是否知情,或者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性质是否存在合理误解。特别是在一些新兴的区块链金融活动中,参与者可能确实难以辨别某些操作的合法性边界。

第二,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也是重要辩护方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必须以存在上游犯罪为前提。律师应当审查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已经判决等,以及涉案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在虚拟货币案件中,由于资金流向复杂,可能存在上游犯罪难以查证或者涉案资金与上游犯罪关联性薄弱的情况,这都可以成为有力的辩护理由。

第三,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争议为辩护提供了空间。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不同时间点的价值差异可能很大,而洗钱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直接相关。律师可以审查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价值的计算方法,主张采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时点进行估值。此外,虚拟货币在转移过程中的损耗、手续费等也应当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第四,技术层面的辩护同样重要。律师可以聘请区块链技术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分析涉案虚拟货币流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挑战控方对资金链条的推定。例如,某些看似关联的钱包地址可能实际上并无控制关系,或者所谓的"混币"操作可能只是普通的交易行为。通过技术分析可以瓦解控方构建的资金流向图。

第五,程序合法性辩护也不容忽视。虚拟货币案件的侦查往往涉及新型技术手段,律师应当审查侦查机关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鉴定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在跨境取证情况下,更需要关注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的合规性。任何程序违法都可能成为排除关键证据的理由。

最后,律师还可以从犯罪形态角度进行辩护。在自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的关系如何定性存在理论争议,律师可以主张"事后不可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即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不应单独定罪。即使这一主张不被完全采纳,也可能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四、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的兴起为自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渠道,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虚拟货币因其技术特性,在自洗钱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从资金转移媒介到价值储存手段,再到跨境支付工具,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被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面对这一形势,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提升技术侦查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协作,才能有效打击虚拟货币领域的自洗钱犯罪活动。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虚拟货币自洗钱案件既充满挑战也蕴含机遇。这类案件涉及金融、法律、技术等多学科知识,要求辩护律师不仅精通刑法理论,还要了解区块链技术原理和虚拟货币交易特点。通过主观故意、上游犯罪关联、价值认定、技术分析等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律师可以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新兴的区块链金融领域,许多行为的法律边界尚不清晰,这为合理辩护提供了空间。

展望未来,随着监管科技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虚拟货币领域的洗钱活动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但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可能采用更新颖的洗钱手法。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持续关注技术发展和司法实践动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才能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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