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帮信罪新规,对币圈有何影响?
2025-08-02 16:49
刘正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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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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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条款的规定将会显著影响加密圈,尤其是币圈做虚拟货币买卖群体。


撰文:刘正要律师


引言


2025 年 7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构成、从宽、从轻从宽情节等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其中,有一个条款的规定将会显著影响加密圈,尤其是币圈做虚拟货币买卖(比如 U 商等)群体。


《意见》都讲了些什么?


《意见》的出台背景


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网络犯罪已经开始不断向纵深发展,围绕着电诈、网赌、传销等资金盘服务的「跑分平台」等黑灰产业不断壮大。


其实之前包括「两高一部」在内的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分别发布了:


  1.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法发〔2016〕32 号);
  2.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两高一部,法发〔2021〕22 号);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法发〔2022〕23 号);
  4.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2024 年 06 月 26 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法释〔2021〕8 号);
  6.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9〕15 号)


这些规定对于涉及电信诈骗犯罪(诈骗罪)、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隐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的构成,尤其是帮信罪和掩隐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进行了规定。


但是,社会活动的复杂性肯定不是一部或几部司法解释或刑事政策文件就能够涵盖的。比如虚拟货币的出现,使得传统的洗钱手段(如地下钱庄)颓势尽显。由于司法活动的天然滞后性,使得法律法规很难在第一时间对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进行规制。


即使如司法解释等规定,虽然相对灵活,但是面对刑事司法的谦抑性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也不能贸然对一些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前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例,其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前提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帮信罪:「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其他严重情形呢?实务中有无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也是前述《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七项中也存在着兜底条款「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这个「其他足以」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实践中做法不一。


由此《意见》终于出台,对于近年来帮信罪的适用进行更加精确的指引。


《意见》的具体内容


《意见》共有五部分,16 条内容。我们只聊核心板块:


一是对《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二是对《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刘律师(web3_lawyer)就不再赘述。


三是明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如,对于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帮信罪)的要从严惩处;但是对于被诱骗实施犯罪(同样是指实施帮信罪)、参与时间短或获利少、未成年或在校学生群体涉案的可以从宽处理等等。


《意见》如何影响币圈


作为经常在文章、视频中「自我标榜」Web3 律师的作者(现实中确实也办了不少币圈的案子),刘律师肯定还是从《意见》的出台对币圈,或者说加密圈有何影响来着手进行分析。


首先,概括性的看,《意见》并不会对既低调又萎缩的内地加密圈有非常明显的、强烈的影响;

其次,从细节上看,《解释》已经将下图中的行为,作为推定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标准。



其实截图内容已经涵盖了加密圈很多「看似日常,实则高危」的动作:比如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还有使用电报(telegram)、蝙蝠等加密通信软件。这些行为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异常行为,虽然我觉得这种规定并不一定合理,但是实务中就是按照这个标准。


最后,从微观角度看,《意见》将下面行为的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标准:


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在客观上又对日益萎缩的内地加密圈上了一层紧箍咒。


假如你因为交易虚拟货币牵扯到「涉诈」因素(比如出金时收到电诈款),被银行、电信公司、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不含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等冻结(止付)银行卡、限制通话或短信功能、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封号等措施后;又继续交易虚拟货币,且很不幸地又遇到「涉诈」因素时,那么,很不好意思,你就有可能涉嫌帮信罪了。


再举一个直白的例子:张三因为买卖虚拟货币收到赃款,被冻结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后,又继续买卖虚拟货币且有收到脏钱,那么我国刑法上就可以推定张三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故意)提供帮助。


对币圈从业者的建议


在 alphalawyer 平台,作者通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案由,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后发现,近五年来,帮信罪的判决文书数量及发展趋势大体呈下图所现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 2021 年以后,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明显减少,所以上图并不能完全客观展示涉虚拟货币类帮信案的真实信息。我个人的判断是 2021 年至今的数量都是不断升高或至少是相对持平的。


对于币圈从业者而言,大的方向上,可以预知的是未来中国内地的加密生态只会越来越闭塞和艰难;实务操作上,作者建议各位可以合法持有自己的虚拟货币,但是想要出金变现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不慎收到赃款尤其是涉诈款时,以后就最好完全杜绝内地出金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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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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